目前,关于商会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商会的概念至今仍然比较模糊。不同国家的立法对商会概念的定位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我国《商会法》尚未出台,目前对商会的概念尚未有一个官方的、确定的解释。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的特点,我们认为:“商会指的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成员共同利益,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成员共同发展的,依法自治、非营利、互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从这个概念出发,商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和地域性商会。但不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设定的,行使特殊职能的协会,比如中华律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
商会的概念决定了商会的性质,也决定了商会独特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发挥。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尽管从性质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具有商会组织一般的共性,但其自治性和互益性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首先是自治性
改革的深入开展将改变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缺乏自治和竞争的格局。商会的自治指的是:商会成员独立自主制定规章,并由规章支配其成员行为,以实现商会的宗旨和目的。商会自治包括了商会自主和商会自律。自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发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二是互益性
互益性法人指采取会员制形式设立的,以互助、互益为核心目的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互益性法人以服务会员利益为目标,注重会员间的互益、协作关系。商会的互益性特点,决定了商会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更不能沦为极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商会所代表的、服务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应该指出的是,商会作为非营利机构,并非指商会不能取得收入,不能“赢利”,而是指商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使命是为了会员的共同利益。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有收益,但是这些收益不能用来当作利润分配给个人,只能用于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会员的共同问题。
基于自治性和互益性作为新时期商会组织更突出特点的定位,我们将新时代商会组织的职能重新做了系统的梳理。
首先,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的职能应该以服务会员为核心。随着商会步入竞争格局,会员自愿入会,商会的经费来自会员,能否履行好服务会员的职能,将关系到商会的生存和发展。在这方面,商会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01根据会员需求搭建融资、咨询、信息、培训、技术、人才、管理、法律等各类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及时提供服务,推动企业发展;
02组织考察、展览等活动、开展经贸洽谈、推动经贸合作,帮助会员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发展空间;
03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会员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代表会员与其他的利益集团或者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为会员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
04代表会员与政府进行对话,根据会员诉求进行政策倡导,促使政府制定对会员 整体利益更加有利的政策;
05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其次,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的职能体现在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地区和行业的共同发展。主要体现在:
01反映行业利益诉求,开展有益于行业的政策倡导;
02开展地区和行业品牌建设,推广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03进行行业研究、行业规划,打造产学研平台,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04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来建立地区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 保障地区和行业声誉;
05参与制定各类行业标准,保护地区和行业平等竞争,规范地区和行业有序发展;
06开展行业产权保护,组织和协调行业性集体诉讼,保护行业合法权益。
最后,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还应该承担部分社会公共职能,比如:
1、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诚信建设,实施行业环境治理;
2、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3、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社会公益事业。
商会组织的职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职能也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健全、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完善。总体来说,商会的职能定位,应该按商会的自治和互益性属性及发展方向来确定职能的重要程度,这有利于区分商会职能的轻重缓急,也有利于明确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的发展方向。
此外,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商会,在新时期,商会还起到以下特殊作用:参政议政和政治推荐、政治教育
商会参与或指派代表参与政府决策的听证。对会员反映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与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商会还可以依法推荐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提高企业家的社会美誉度。另外,商会还应该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会员自觉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意识。
人民调解和仲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意见》的出台对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推进商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商会商事仲裁已是国际惯例,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早在1904年的《商会简明章程》中便明文规定了商会仲裁制度其时,商会受理商事纠纷的裁判权得到了清政府的正式承认,商事仲裁成为当时商会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我国商会的仲裁制度还仅限于国际商会针对国际领域产生的商业纠纷的国际仲裁。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探索建立我国商会仲裁制度,将仲裁权完全赋予商会,也许也将成为可能。
畅通政商沟通机制,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十八大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持续高强度的反腐败运动。腐败的发生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不当的政商关系。
政商关系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必须面对的话题,不当政商关系所导致的,不仅仅是腐败,还有政治危机。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强调,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展非公经济“三个没有变”,并首次用“亲”“清”两个字阐述新型政商关系。
重构新型政商关系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政商关系从个体层面转化到实体(组织)层面,并以法制的形式予规制。
在重构新型政商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商会可以和政府建立良性沟通互动机制,搭建和政府的制度化沟通平台,畅通和政府沟通渠道,反映企业困难和诉求,和政府一起营造“尊商、重商、亲商”的浓厚氛围。
另一方面,商会可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内部惩戒机制,约束失信和防治腐败行为。引导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良好习惯。
另外商会还可以积极参与政策、规划、法规的制定,积极建议政府建立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由此可见,商会组织作为沟通政商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政商合理边界、推动政商良性互动,重建新型政商关系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的特殊作用。
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商会大有作为
“一带一路”倡议由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距今已有10年。
十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磋商,推动与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金融合作、人文交流、生态保护、海上合作等领域,推进了一批条件成熟的重点合作项目。
“一带一路”不仅促进了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和区域经济合作,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发展机遇。然而,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65个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结构不合理,市场规则不完备,社会形态复杂、政局不稳定等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也遇到有许许多多不可预期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风险,还存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在这过程中,各地商会纷纷相应,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企业走出去,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
01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风险的风险预警,推动企业建立风险防范系统,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规避和应对风险;
02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国内多方力量,为企业争取政府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走出去”;
03成立智库组织,搭建跨国信息服务平台。建立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库;
04搭建融资平台,缓解企业境外融资难题,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过程的教育、医疗、居住等方面的问题;
05搭建培训平台,提高企业国际化素质。建立多元化海外人才信息库,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人才;
06加强与政府外事机构、各国使领馆、商会、知名企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在一带一路各国建立机构,构建常态化的民间交流合作平台;
07组织企业“抱团”走出去,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推动国企和民企携手“走出去”,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08组织举办各种论坛、研讨会、展览、商务考察、经贸交流活动,搭建企业和“一带一路”各国政府、商会和企业的沟通互动平台;
09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和商会的沟通合作,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进出口关税、贸易条款等方面为企业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10发挥商会“自律”功能,倡导企业在国外文明守法、诚信经营。
实践证明:“一带一路”战略为商会发展提供了新平台,注入了新动力。201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提出“建设丝绸之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对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寄予殷切期望,得到了沿线国家商会组织的的热烈响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通过商会这个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积极地推动了“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来源:商会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