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3项交管改革措施四川试点 成都机动车检验标志将电子化
2020年1月,公安部推出6项交管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包括:3月1日起,成都等16个城市第一批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3月1日起,在重庆、四川、广东深圳等地试点网上学习考试学法减分,机动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累计最高减免6分;3月1日起,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先行试点,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2020年底前将在全国全面实施,进一步保证公开透明。以及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简捷快办、小客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交通安全导航提示服务3项全面推行的改革措施。
二、房贷利率“重新定价”了!
央行发布公告,宣布从3月1日开始,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原则上这一转换应于8月31日前完成。
三、新证券法3月1日起实施
新证券法于3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四、部分财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银保监会网站2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备案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对财产险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五、取消欠税与滞纳金“配比”缴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六、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工程总承包法治化、专业化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八、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发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规定,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
九、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迎来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
十、网络生态治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2019年12月20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来源:党建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