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为您服务

12月这些新规即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浏览次数:724次

      从今日起,一大波新规即将施行,事关食品安全、社会保险等,一起来看看。            

      01《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四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突出政务诚信。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信用自律,培育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条例》还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制定守信激励措施,褒扬守信行为;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执行国家基础清单和地方补充清单;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原则、依据及实施范围、程序,要求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按清单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等。

      02川滇携手共护“高原明珠”泸沽湖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是川滇两省协同立法项目,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在“求大同”的基础上,《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突出了本省特色,将四川在传统村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改变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等内容,倡导“积极探索特色鲜明、群众广泛认可的民俗传统文化场所和载体,开发、打造富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品牌,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0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施行,明确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总则、许可管理、生产过程控制、风险分级、附则以及附件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组成,共计五章41条。总则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食品小作坊概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许可管理主要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管理进行了明确,分为四节,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变更、延续与注销。生产过程控制,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的符合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标签标识、产品检测等进行了要求。风险分级。明确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为低、中、较高、高风险四个等级,规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降低和升高的情形。

      04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

      《办法》还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同时,设置了缺陷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

      05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四川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0年。

      《细则》明确了4类区域可以被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四川省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其它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可划为核心区,其它区域可划分为实验区。拟划保护区左右岸原则上以十年洪水位线为界。

      经批准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如何管理?《细则》明确,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设置和维护界碑、标牌及有关保护设施;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等。

      06四川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明确,12月1日起,四川省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将调整由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此次调整的7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17个领域。其中,行政权力事项69项;其他经济和社会职权事项7项。

      全国范围还有这些新规即将施行,一起来看看!

      0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0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11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即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更换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办法》施行之后,对仍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0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0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范了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办法》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继续沿用现有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来源: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