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严某某、祁某某因未按约定期限搬离法拍房,各被判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祁某某于2001年7月从重庆老家搬迁至资阳后,购买了位于雁江区南苑街的一套房屋用于居住。2015年8月,二人向资阳农村商业银行大洪支行贷款11万元,因未能按期偿还本息,银行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月4日向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严某某、祁某某位于南苑街的住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案外人朱某某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竞价购得该房屋。
2022年4月13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向严某某、祁某某送达腾房公告,腾房截止日期为4月20日。到期后,严某某、祁某某因故未腾房。6月14日,二人与购买人朱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可以将该房屋租住到8月12日。但严某某、祁某某到期后又以其他理由拒绝搬出房屋,且拒绝支付租金。由于被执行人多次言而无信、拒不搬离房屋,雁江区法院将二人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动真格”后,于11月下旬主动搬出房屋。
虽然两名被执行人最终主动腾退了房屋,但其多次出尔反尔、拒不搬离房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各被判处罚金1000元。
来源: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