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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文件 资家装发〔2015〕 01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9日     浏览次数:1852次


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文件

                    

                  资家装发〔2015〕 01 号            

 

         关于网发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章程》,已于2015年6月18日经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特此网发,请认真宣传贯彻。

附: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章程》。

 

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

2015年6月18日

 

主题词:网发  商会  章程   通知

送:市工商联(总商会)、市住建(房管)局、市民政局。


      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简称资阳家装商会。英文名:Ziyang City home dec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MG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本会是以家居业、装饰业、建材业、装修业、家政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会员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的经济性、民间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点发展行业商会”的要求,抱团发力、合作共赢,促进资阳居家装饰产业提质增效、优化升级发展,为资阳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自觉接受资阳市工商联、资阳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和资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9号广电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制裁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开展会员维权,拟定和推广行业服务规范及标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二)专业培训。有计划、有目的、有特色地开展产业政策、绿色技术、企业管理、法人治理、创新驱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为会员单位人才培养开辟更有效的渠道。

(三)产业研究。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课题研究,促进会员单位各项产品研发及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交流合作。加强与市内外、省内外交流合作,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为会员提供多层面的交流考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务活动,开拓视野,谋求创新。

(五)反映呼声。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信息服务。创建《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门户网站,创办《资阳家装信息》,大力宣传商会工作,不断提升美誉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守纪践诺,对本行业有强烈认同;

  (三)诚实守信,在本行业有良好影响;

  (四) 装饰装修业在三级以上、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五)建材产品生产规模大、在省内外知名度高、守法经营三年以上;

(六) 家居业在80平方米以上、守法经营三年以上的家装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传媒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传媒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同时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1、召开监事会,负责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实施;

2、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3、负责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4、负责监督经费收支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是:

(一)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

(二)理事、监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2000 元。

(三)副会长、监事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5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0万元。

(五)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