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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章程》

                     (已经2019年6月18日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

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简称:资阳地建商会。英文名:ZiYangrealestatearchitecureindustryassociation;                                  缩写:ZYH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以地产、建筑建材业、物管业为会员主体,由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专业研究机构和建材、装饰、设计等相关企业或单位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参与联合成立经济性、民间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产党领导、尊崇宪法,诚实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度,守正创新、政商亲清;助力为先、服务至上,凝心为本、维权至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借力发力、抱团发展,为把资阳建设成为“成渝门户枢纽、临空新兴城市”贡献积极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资阳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资阳市民政局的登记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182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行业发展工作;

提出促进绿色发展、行业进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健全自律制度。组织实施依法执业、诚信从业的行业自律规则,大力推动地产建筑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规范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助推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宣传服务。开展地产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学习探讨;根据需要进行有关数据统计,主动研判地产建筑业市场走势、发展动态,收集编发行业信息;办好本会网站、《资阳地建信息》和资阳地建微信群、QQ群,开展地产建筑业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宣传咨询服务。

)助力创新驱动。组织举办地产建筑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发展或市场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协调牵线工作。

)助推同业交流。开展省内外同业之间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单位处理在省内外交往中遇到的争议或纠纷。

)承接转移职能。承办政府部门转移和委托办理的事项并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建筑业在三级以上、守法经营三年以上;地产业在开发100亩以上、守法经营三年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及第二条范围所确定的企业,投资、设计机构等相关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根据需要,也可吸纳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对本会有完全意愿和强烈认同;

(三)尊崇本会规则、遵守本会纪律;

(四)守正出新、诚实守信,在商道有良好声誉;

(五)坚守行业规章、热心行业创新,在行业有良好影响;

(六)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及授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资阳地建商会”就会员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和政策咨询、组织培训等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交办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登记表,会员代表电子版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有变动的,单位应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将由本会提出批评、限改;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确因要事不能出席,通过办公文书、电子邮件或手机微信、短信赞成亦可)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确因要事不能出席,通过办公文书、电子邮件或手机微信、短信赞成亦可)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确因要事不能出席,通过办公文书、电子邮件或手机微信、短信赞成亦可)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届时集中召开,可采取办公文书、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等方式报告工作、交流经验、讨论问题、形成《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人,成员2人。监事由会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四)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良好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团工作;

(八)自愿缴纳所任层级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决定人事、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轮值会长制度,着力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运行机制。按照《轮值会长责任制度》和理事会分工,每个常务副会长牵头轮流值班,负责组织举办交流、考察、讲座、慈善、文体等活动,积极探索产业化、一条龙创新服务新路径,着力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原则,设立勤联部(会员部,合署)、财务部必要工作部门。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督促秘书处各部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对秘书处各部门起草的文字材料、领导讲话稿负责把关;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向会长、执行会长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任免;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建材装饰分会,简称:建材装饰分会,负责建材、装饰、装修等项目协调协作;(二)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智能装备分会,简称:智能装备分会,负责助推智能家电、家居,电梯等高科技装备发展;(三)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物管园林分会,简称:物管园林分会,负责推行园林绿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产业发展。办事机构:(一)项目共建协作部,简称:项目部。凸显“同等条件、会员优先”原则,大力倡导会员单位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促成更多项目合资合作;(二)工程审计咨询部,简称:审计部。大力开展工程预算核算审计咨询工作,切实为降低成本核算提升效能管理出智献计;(三)品牌打造策划部,简称:品牌部。无偿或低偿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包装、策划、营销、广告服务,为提升本会品牌效能加油鼓劲;(四)信用文化宣传部,简称:信用部。加大企业信用体系、体制机制创新、人文关怀温馨、营商环境舒心的企业信用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助推会员单位软实力不断提升;(五)维护会员权益部,简称:维权部。千方百计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与呼,积极支持会员单位的诉讼行动。

第三十三条 各分会均设分会长、各部均设部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均为兼职。在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日常工作;它们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任务是:围绕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行业、产业带有共性的问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座谈、会商、交流、参观等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完成交办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共19大《党章》规定,本会须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两新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章》及《条例》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发挥“政治统领、核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引导和监督本会各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发展推动力、自我革新力,把党员发动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会员团结起来,为实现本会宗旨而不懈奋斗!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密切联系会员,向会员宣传党的政策,了解会员诉求,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会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的相关事宜按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党支部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坚决服从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变更、撤销及其它决定、决议、指示;认真落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争创“四好”商会、示范党支部等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应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1、单位会员监事单位1000元/年;2、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5000元/年;3、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4、会长单位3.0万元/年】

会费发票必须是合法专业发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19年6月18日第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已经资阳市民政局2019年8月5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