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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浏览次数:753次

      11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将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对解决执法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巩固改革成果、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四川智慧、提供交通样板。其中,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增设了7条强制性条文,在居住环境和空间、安全耐久、适老性、健康防疫、室内声环境和空气质量、智慧小区和智能家居等六大方面有创新和提高,《标准》明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直接到达。《标准》还强制规定,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通气管应分别设置。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层住户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穿越任一层的卧室。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连通。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与其他参保工伤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8.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劳动能力鉴定费。《暂行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全国
      一、不得“大数据杀熟”!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三、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
        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

      四、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作商品归类的参考。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五、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更细化。
      交通运输部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设计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指标;细化线形设计具体指标及设置方法;综合考虑成本与质量,细化路基设计的各项指标;突出经济适用,细化简易铺装路面设置方法等内容。

      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来源:资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