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为您服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浏览次数:885次

    粮食,是治国安邦的根本,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与保障。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大幅提高土地违法罚款标准。

  新增耕地“非粮化”处罚条款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设立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土地管理法》对此并未设定法律责任。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新增或大幅提高

  土地违法罚款标准

  1.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增设罚款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原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条)

  3.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原规定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原规定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6.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来源: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