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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无效的7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浏览次数:1631次

   一、投标无效情形

    1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否决投标情形
    4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无效情形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招投标无效情形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来源:市发改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