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阳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7日     浏览次数:1494次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1号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阳市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5月一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当年的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

   资阳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阳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1、《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并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2、《公告》的主要内容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5月一次缴纳。资阳市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当年的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

   3、《公告》的内容解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11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5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为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次数,方便纳税缴纳税款,在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基础上,将资阳市按年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当年的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予以统一。

   4、《公告》的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