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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部通知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1214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告知承诺审批要简化审批流程。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要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加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要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针对告知承诺审批流程,通知明确,在申请环节,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在受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在审批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在公示环节,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公告环节,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在核查环节,公告后12个月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中国建设报(宗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