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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政府令严管城镇地下管线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2241次

   日前,《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数据信息管理、综合管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该省首个专门针对城镇地下管线管理的政府令。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超出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经统筹协调后,纳入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维修城镇地下管线需开挖道路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城镇地下管线年度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有计划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尚未实施的,应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来源:中国建设报 王玉华 薛学轩 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