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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浏览次数:407次

                 《征信业管理条例》篇—— “护航您的征信权益”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的金融素养,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联合辖区银行机构,在3·15期间开展四期“金融知识小课堂”,紧紧围绕“权利·责任·风险”主题,聚焦金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普及金融消费者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金融知识。现在“金融知识小课堂”第三期“《征信业管理条例》篇—— ‘护航您的征信权益’”开讲啦!

  今年是《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十年来,《征信业管理条例》有效地规范了征信市场,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并保障的个人征信6大权益,您知道吗?

  一、知情权。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中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包括内容、用途、使用者及使用目的等,并有权获知自身信用记录。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二、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自身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使用的范围和途径。包括信息采集同意权和信息使用同意权。

  三、异议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存疑信息进行调整及更正。

  四、投诉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赋予信息主体的一项行政救济手段。

  五、诉讼权。信息主体为解决与征信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间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六、重建信用记录权。《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诈预警安全提示

  消除不良记录不可信 警惕征信骗局有途径

  诈骗手段:消除不良记录

  典型案例:2023年1月,冯先生接到一个固定电话来电,诈骗分子自称是某金融平台客服,并准确说出了冯先生的姓名和职业,并称冯先生曾在该平台上借贷,存在违约行为,已经影响个人征信。冯先生此前确实在此平台借贷过,便信以为真。随后,诈骗分子发给冯先生一个仿冒的“征信查询”网站,并诱导其向网站上的“官方客服”求助。“官方客服”称冯先生目前已存在不良征信,必须尽快把各个网贷平台的借款额度清零,将借款转至专用账户查验资金能力,才能修复征信。冯先生先后借款并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4万余元,直至发现被骗。(来源:公安部刑侦局)

  温馨提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违规删除或修改。所有征信“铲单”、征信修复来电都是骗局,社会公众要增强识骗防骗意识,严防被骗。

                                             来源: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