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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2312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信用等级优秀)、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三级(信用等级一般)、四级(信用等级差)。

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单方毁约行为的;

( 三 )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附表1)、《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2)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三条  同一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将开发企业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情况通报同级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开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房地产管理网络平台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分类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优秀的开发企业,实行绿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三)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四)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行蓝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四)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实行黄色标注监管,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缴纳,或提供保函;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实行红色标注监管,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一)向工商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预警,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对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

(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六)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 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七)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八)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红色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1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新申办开发资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和市(州)行业监管意见,对信用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表1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


附表2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