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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2000次

     根据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与其他签署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并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这一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实施,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背景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据介绍,《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38部门的《备忘录》共提出三大类90多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