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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资阳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227次

      9月19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官网发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今年以来,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燃气灶具、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经查,当事人购进人工养殖的鲟鱼及其他水产品制作菜品,但却在其菜单上虚假标注“鲜椒中华鲟”“特色河鲜”等字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涉案虚假宣传资料制作费用2801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雁江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10644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串串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串串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雁江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经现场检查并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农业用硫酸锌、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总养分、有效磷、钾、锌、PH值、水分不符合标准要求,涉案化肥共计生产450件,涉案金额260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安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没款26772元的行政处罚。

      4.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灶具案。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产品及包装上无强制认证标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涉案金额899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安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学校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货梯案。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特种设备杂货电梯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该杂货电梯主要用于食堂传菜,因承建方未妥善保管该杂货电梯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货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安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货梯,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榨菜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榨菜案。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25日至12月1日生产的榨菜共三批次被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金额224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乐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连花清瘟胶囊1盒、连花清瘟颗粒2盒无合法的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又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8盒元胡止痛片、15盒颈康胶囊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涉案金额529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乐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生产销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校服案。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校服(夏季套装)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校服共生产371套,货值金额11130元,违法所得1517.39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校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乐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没款7082.39元的行政处罚。

      9.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经举报查明,当事人在帮助其他经营者在拼多多平台开店孵化过程中宣传“网店入驻计划,原价888,限时限量特惠288,全程一对一,包教包会”。实际成交订单均为2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888元成交的订单记录,涉案违法所得18112元。当事人虚构原价,诱骗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乐至县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没款36224元的行政处罚。

      10.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某公司未经认证生产销售不合格墙壁开关·插座案。当事人未经过认证、未取得认证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墙壁开关·插座经抽样检验,防触电保护、温升项目不符合GB/T 2099.1-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销售金额6861元,违法所得642.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没款20642.9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