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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阳 地 建 家 装 信 息第2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浏览次数:2271次

资 阳 地 建 家 装 信 息

            第24

资阳市地产建筑商会

秘书主办    20161223

   资阳市居家装饰商会      

 


按:“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企业信用监管模式,已被广泛运用。为帮助会员单位“崇尚诚信先行者、争当自律排头兵”,现将《四

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网发。 望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认识、把握要领,自觉行动、主动作为,打牢基础、争创一级。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全面提高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8月1日印发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拟制背景和意义

多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整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目前,全省现有开发企业 7659家,其中,一级48 家、二级 959 家、三(含其它级) 6652家。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房地产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还有待提升,各类损害购房人权益的问题频发,引发诸多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妨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推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势在必行。《办法》重点着眼于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通过信用信息的记录公示,并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标注管理,既有利于培育骨干开发企业,确保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体制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信用信息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扣分、加分等日常工作,在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信用信息录入,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并结合信用状况开展差异化管理

具体做法是,县(市、区)(包括扩权县)对辖区内的开发企业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初核、市(州)确认。凡需更改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三、关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及采集认定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基本信息由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资质等级和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良好信息是指反映企业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等信用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和行业协会的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企业也可自行申报其信用信息。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核定及信用记分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即信用等级优秀企业。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四级,即信用等级差的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础信用分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则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建设行政部门依据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和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其中,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新申请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的初始信用档案,但开发企业需提出建档要求,由市(州)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形成最终信用档案。

五、关于新申办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基础信用分信用等级核定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建立企业初始信用档案。企业新建信用档案时,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30%股份及以上的)的房地产开发历史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曾经担任过四级信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则予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入重点监管。没有上述情形的,则予以60分基础信用分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

六、关于母子公司的信用关联管理

鉴于一些大型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往往设立较多的子公司,办法规定,对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设立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在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关联方式是,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减分。

七、关于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位于不同市州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的开发项目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市州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统一进行信用管理,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抄送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予信用认定、记录。

八、关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长期有效。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和行业管理网站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

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九、关于依据信用状况对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标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开发企业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类进行差异化标注管理。             

(一)对优秀信用等级企业实施绿色标注管理,从日常动态管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资质管理等各方面予以激励。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法定范围内的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等。

(二)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行蓝色标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开发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等;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等。

 

(三)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实行黄色标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三级信用等级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100%缴纳或提供保函;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实行红色标注监管,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监管措施包括:

向相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限制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取消暂定,限制开工新项目;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分别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注销开发资质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以现金足额缴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限制信贷风险的建议函;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       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营运;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十、关于开发企业信用预警值的说明

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即被纳入信用预警。这三种信用预警值是:一是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10分(包括10分)以上的;二是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三是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关于资质申报与企业信用状况的使用衔接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在新申办资质、申请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显示的开发企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包括新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信用状况)的行业监管意见,对信用严重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进行重点核查。

具体做法是,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后,县(市、区)(包括扩权县)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审查的同时,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经市(州)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此项措施目的在于强化资质管理和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机结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利于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开发企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发:各会员单位。

送:  市工商联(总商会)、市住建局、市民政局。